高雄市立小港國民中學學生公物保管及維護實施辦法 (20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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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培養學生愛惜公物之良好習慣,進而促使其負責盡職、守法、守紀、具有崇高之愛校心、愛國心與道德心,特訂定本辦法。 |
二、學生保管公物之範圍:
- 教室內之公共設備如黑板、門窗、講台及其他共同使用之公有設備。
- 學生使用之課桌椅。
- 圖書、雜誌、報紙等。
- 班級負責之公共區域內之花草樹木,負責維護以美化綠化校園。
- 公物保管以學生在校時間為準,如假日及夜晚損壞情形,應由學生到校後立即報告有關老師,經查屬實,則由學校修護之,否則應由保管人或班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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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內容:
- 學生使用之課桌椅,應編製號碼由學生分別使用與保管並詳予登記,以明保管之責任。
- 教室內之門窗、玻璃、黑板、講台、牆壁及所有之公共設備,均請各班導師詳予分配並登記保管者姓名,以明責任。
- 各班教室內公物之保管,各班導師有分配、登記、監督及經常檢查之責任。
- 公物保管登記表除導師保存一份隨時查對外,訓導處、總務處之組長應另存一份。
- 每學期開學時,由各班導師督促學生對教室內及班級所負責之公共區域之公物應詳予檢查,如有不完整者,應通知學校有關人員補充之。
- 凡教室內外之公物不得有任何之損壞及塗抹,若遇有破損則需隨時填寫報告表,逕送總務處庶務組,以便處理。
- 校園按班級劃分責任區︵公共區域︶負責維護校園內之花草樹木,以美化綠化校園,並推行﹁一人一盆一花運動﹂佈置各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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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懲:
- 各班公物保管之良否,應列為各班學生幹部之重要獎懲依據之一。
- 訓導、總務及有關老師應經常督促學生盡保管之責,並於每學期舉行全校性之班級公物保管及維護檢查競賽。
- 凡各班公物有損壞、塗抹者,應由保管人追查破壞者,並負其賠償或修復並按校規予以議處。若不能找到原破壞者,則由保管人負一切責任。
- 凡與學生無關之損壞︵如颱風、火災、地震及學生放學後來校前之損壞︶則由學校負責修復之。
- 凡各班學生應負責賠償或修復之公物,各班導師有督促之責任。
- 依據公物保管及維護檢查比賽評分結果,依成績各年級優等(八十分以上)之班級取前六名,應給予導師適當之精神或物質之獎勵,另由導師提報執行公物維護有功學生,各記嘉獎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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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查與評分:
- 各班導師應利用每日早自習及下午掃地時間各檢查一次,放學後應注意教室門窗、電燈是否關妥。
- 檢查範圍與評分標準另訂。
- 負責檢查評分人員由各班導師推薦︵以不檢查本班級為原則︶及訓導處、總務處聘請業務有關人員共同參與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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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法經訓導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